张晓东律师:收藏!被征收人《反暴力强拆排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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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时,老百姓遇到对方手拿文件来拆除我家房屋,如何判断我家的情况是否属于非法强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各地非法强拆的手段千千万,而判断“非法强拆”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我家的房子被强拆,平头老百姓又该怎么办?能要补偿款吗?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律师,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给遇到强拆问题的被征收人总结了《反暴力强拆排查手册》,其中要点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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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进行强制拆除的部门:

根据《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时,可以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责任有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除。

这里咱们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呢?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前提条件是在您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而不是某房地产公司,或某工程公司内部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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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强制拆迁前须进行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而不是说拆就带人来直接强行扒房。

如果不满足以下合法强制拆除程序,我建议可以尽快联系律师,您有可能遇到了非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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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具体的程序是:

1.催告及公告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被拆迁人自始至终没见过强制拆除公告,突然有一天一群人带着挖掘机来了,强行扒了房子,多数属于非法强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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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述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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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催告送达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执行协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6.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进行强制执行的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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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多数遭遇了断水、断电的情况,甚至有些人是在风雨交加的夜晚,被强扒的房子,这类情况属于非法强拆。

注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规定,以上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赔偿标准判例可参考:(2018)最高法行再34号)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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