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东律师:被安置人户口在,能二次享有安置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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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户口在这,凭什么棚户区改造,不给我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万大叔气愤喊道。

北京市通州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式启动,万大叔一家原本作为被安置人口,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对万大叔妻子所有的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

万大叔一家选择一居室1套、三居室1套的房屋安置,各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在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其他费用后,进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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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某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到,万大叔曾经在通州区范围内被安置过,万大叔在本项目中属于不予安置情况,因此,房地产公司通知万大叔一家,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要排除万大叔个人那一部分。
而万大叔认为,他多年前是被安置过,但此后他本人户口就迁入妻子宅基地处,并一直共同居住在妻子宅基地住房,户口在凭什么不能享有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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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律师通过多年办案经验,对万大叔一家遇到的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争议问题进行解答。
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为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形式就涉及安置问题。
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不仅仅是金钱给付,还包括就业、养老、医疗等一系列措施,统称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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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标准应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但是,重复安置是享受了一次以上的特定安置利益,这违反了公平原则,被视为不当安置,国家是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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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东书记认为,万大叔的情况如果属实,那么,万大叔确实不应再次被安置,同时,万大叔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其隐瞒事实的行为存在,涉嫌欺诈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晓东书记提示,通俗来说“农村拆迁每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不可以重复安置”。最常见的案例,拥有农村户口的女性婚前在娘家这边享受了拆迁安置,婚后户口迁入婆家,再次遇到拆迁,她也不能再享受拆迁安置了。

在征拆安置中,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不管你在拆迁中选择了哪种安置方式,都算你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也就是根据户口而言你已经享受过安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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