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县 禽类养殖基地违法拆除纠纷

▌案由:征收拆迁


▌案件情况概述:


原告于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养鸡场,在建过程中,未经其用地所在地县政府批准,即被被告某县县政府成立的县城建设指挥部作出《某县县城建设指挥部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之决定予以责令自行拆除,并于同年次月强行拆除原告所建之建筑物。


▌提请诉讼:


现任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主任代理原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并于同年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被告认为原告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构筑物,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原告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原告所建建筑物、构筑物。次月,原告所建建筑物被拆除。原告认为某县县城建设指挥部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的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某县县城建设指挥部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


▌案件最终的结果:


经张晓东主任律师梳理证据、当庭抗辩、维护公正权利,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县城建设指挥部对原告作出的《县城建设指挥部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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