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毅律师:解析吴亦凡隐秘的偷漏税问题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数罪并罚,判决吴亦凡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全网一片唏嘘,曾经的顶流,现在的监下囚,熟悉的脸却穿上了不同的“华衣”。当量身定制的“偶像”成了被人摒弃的强奸犯,在资本操作下娱乐产业,若个人的成功与努力无关时,表面的光鲜亮丽反而是人民巨大的悲哀。 昨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刚宣判完吴亦凡一审结果,下午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公布了北京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吴亦凡偷逃税案件处理结果: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吴亦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根据官方发布的信息得知,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向吴亦凡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对于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吴亦凡犯罪属于刑事案件,可能会提起上诉,在此我们不再赘述。今天的主要焦点,我们来谈谈北京市税务局对吴亦凡的行政处罚问题。 1、吴亦凡持加拿大国籍,那么,北京市税务局依法对吴亦凡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么?有法律依据吗? 北京市税务局对吴亦凡的违法行为是有管辖权的。因为,吴亦凡虽然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吴亦凡案件的偷税手法属于更加隐蔽的方式,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2、如何判定吴亦凡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的性质呢? 事实上,吴亦凡将其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内从事演艺活动时获得的个人劳务报酬,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要求应该付给其个人劳务报酬的单位直接将报酬支付给吴亦凡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从而逃避了纳税的义务。 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的频繁流动,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严重威胁了国家税收安全,因此,国家税务机关对这种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3.吴亦凡因偷逃税款行为会被判刑吗? 吴亦凡被追缴税款、补交滞纳金和处罚行为还属于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理阶段,没有进行到刑事处理阶段,是否经过刑事阶段处理,需要看吴亦凡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规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如果完成了前置条件所要求,就不进行刑事处理,从之前郑爽的阴阳合同案、网红薇娅的避税案到邓伦的税务优化案,都是根据此前置条件,没有进行刑事处罚的。 但如果不能完成前置条件,所要求追究的刑事责任罪名也不是“偷税罪”,因为刑法上没有这些罪名,按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应该定为“逃税罪”。 昨日,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也在媒体上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文娱领域税收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