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毅律师:直博北大学生涉嫌论文抄袭,是否侵犯了《著作权法》?有网友举报南开大学一学生涉嫌抄袭其于2019年发表的论文,并称涉嫌抄袭的学生已获得推免资格,直博北大物理学院。 11月2日,本科曾就读于四川农业大学的一名学生,举报论文被抄袭,抄袭者为曾就读南开大学物理学院的伊某。相关举报内容,在网上引发了关注。由于伊某已免试直博北京大学,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介入调查。 ![]() 图片来源:北京大学官网 “他的论文中的图表和表述内容跟我的内容完全一致。”小涛还称,他还了解到,目前涉嫌抄袭的伊某已获得南开大学2023年保送推免资格,直博北京大学物理学院。 随着事件的发酵,被举报者公开喊冤:“我也是受害者,已经报警了。”他认为自己被论文辅导机构坑了。伊某称,他联系了论文辅导机构,对方“完全没有告诉我这篇论文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版面费花了几千元。言外之意,论文“辅导”机构没有“职业操守”,把他给坑了。 ![]()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南开大学涉事学生伊某称该论文是辅导机构售卖给他的,但无论他是否知情,该事件都涉嫌抄袭中国学生发表在SCI期刊上的文章。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款、第五十四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等。 ![]() 锟涵律师认为辅导机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也就是说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 这件事还不仅涉嫌抄袭的问题,还拔萝卜带出泥,暴露出论文买卖问题。所谓的论文辅导机构,很多情况下其实是代写代发论文的第三方机构。这种涉嫌购买、代发论文的违规严重程度,实际与抄袭论文恐怕不相上下。 南开大学涉事学生伊某公开叫冤,称他也是受害者,他是找辅导机构购买的论文,乍一听好像还有些被冤枉,可细想购买论文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呢?南开大学涉事学生伊某是否是“受害者”呢? 论文抄袭本身属于著作权侵权,无论是否是著作权人授权使用或者直接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无法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即便是花钱找人代写论文,因为涉及到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这样的约定本身违反《著作权法》,不受法律保护,直接属于无效。 南开大学涉事学生伊某声称自己是受害者说法不准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则交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则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也就是说,伊某购买论文本身就意味着他知情并且参与了侵权行为,所以不适用善意相对人的定义,而他与辅导机构的买卖行为也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直接无效。 ![]() 锟涵律师观点:南开大学涉事学生伊某和论文“辅导”的机构,构成了共同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伊某和论文“辅导”机构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涉嫌给论文原著者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今年,科技部、中宣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其中就包括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 对于买卖、代写、代发论文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有关方面的态度是鲜明的、坚决的。对买卖、代写、代发问题现象的治理必须坚持全链条的原则,规范上下游各方的行为。 南开大学作为大学院校,对于学生的管理有两种:一种属于内部规定,比如学生考勤考试等;一种学籍管理、学位证书发放等由教育部授权。 学生涉嫌抄袭论文属于内部管理,是否直接影响到学位证书发放,需要具体了解该论文的使用目的和作用。如果伊某的学位证书受到该事件的影响,那对于能否顺利直博北京大学物理学院仍待后续。 ![]() ![]() 人民网评:诚信是学术的生命,对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必须零容忍,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因此,如果论文抄袭的问题被坐实,该学生无论是被论文辅导机构坑了,还是自己有意为之,都要承担其不诚信的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