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行民交叉典型案例

▌案由:

征地拆迁、供电合同纠纷

▌案件情况概述:

原告在河北省衡水市某镇有合法房屋,现面临征收。2018年原告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停止供电至今。原告在与河北省某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诉讼中得知,被告于2018年作出《衡水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的函》,该函载明被告决定对原告所居村子19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要求区供电所接函后对涉及的违法建筑中止供电,并解除供用电合同。原告的三处用电户号在《该村违法建筑及用电情况明细》之内。当事人与电力系统多次沟通无果。

▌提请诉讼:

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主任认为原、被告双方为供用电合同关系,在原告正常缴纳电费的情况下,被告无故对原告停止供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协助委托人向河北省衡水市某区级人民法院提请起诉。

▌审理过程:

经法院查明,2018年衡水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衡水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向区供电所作出了《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的函》,要求区供电所对涉及到违法建筑中止供电,并解除供用电合同。被告在接函后停止向原告供电。

▌案件最终的结果: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函》;民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河北省某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恢复供电;民事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全面胜诉。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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