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县行政征地拆迁违法强拆纠纷案

▌案由:

征收拆迁

▌案件情况概述:

原告在河南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建有房屋。2019,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该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原告的房屋在该批复的征收范围内,原告对该批复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对原告所在的大于楼居委会土地的征收行为。2019年,在没有与原告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且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提请诉讼:

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律师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协助委托人向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请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过程:

对原告家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系强制拆除行为,被告辩称拆除原告家房屋是原告腾空房屋后自行配合征收部门拆除的,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在拆除原告家房屋之前,未就安置补偿问题与原告达成一致,且原告提供的拆除现场视频显示,在拆除现场拉有警戒线,有警车、警察等大量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对原告家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为行政强制行为。

本案中,该县人民政府和该县某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房屋均无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利。且被告实施征收所依据的省政府征地批复涉及原告所在居委会部分已被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征收原告房屋行为已无依据。因此,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最终的结果:

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律师在罗列充足的证据基础上,将审理线索逐步清晰化、透明化,循序渐进令事实水落石出。

最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2019年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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