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村镇责令拆除纠纷▌案由: 征收拆迁 ▌案件情况概述: 原告于2001年经所在村镇村委会批准,在该村西地承包土地,建房约1000平方米,用于养殖。2019年,被告河南省某城乡一体化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设,责令原告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提请诉讼: 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协助委托人向本院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村委会证明、信息采集表等等多项证据,以证明委托人所请非虚。 ▌审理过程: 经过原被告双方当庭抗辩,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主张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其内容对原告的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和原告有利害关系,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案件最终的结果: 在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主任一力主张下,河南省某地方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河南省某城乡一体化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第七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