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诉讼强制拆除建筑纠纷▌案由: 征收拆迁 ▌案件情况概述: 原告在河南省某县某村租赁土地上建有大棚、房屋等建筑物。2018年被告河南省某县城市管理局在未履行相应手续的情况下,对原告上述大棚、房屋等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后原告对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2019年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原告从被告证据中才得知被告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前并未向原告送达,原告并不知情。 ▌提请诉讼: 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主任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协助委托人提请诉讼,请求撤销该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审理过程: 因前置司法决定在先,前置判决已经生效,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张晓东主任根据前置剩下判决深入研判,在有限的证据中挖掘重要客观事实,并将整理内容提交法庭,虽被告人某县城市管理局据理抗辩,但事实胜于雄辩,长时间的庭审后,法庭一致认为:“国务院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案中,该县城市管理局作为下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主体,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超越职权行为,且因该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该行为违法。 ▌案件最终的结果: 确认河南省某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该案在后续的系列诉讼中,法庭再次判决被告人强制拆除建筑行为违法,我方全面胜诉。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