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庞某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案

▌案由:

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组织卖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报安全事故、行贿

▌案件情况概述: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报安全事故罪、行贿罪、骗取贷款罪、聚众斗殴罪。

▌辩护重点:

打掉了两个罪名骗取贷款罪、聚众斗殴罪;指控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系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免除死刑包括死缓是本案的难度;判处有期是本案的重大拐点。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1.起诉书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构成该罪的证据均是言辞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的四个基本特征。

2.被告人对城南客运站、国土资源局、佛子村三起寻衅滋事案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岭脚村组织赌博、郁金香赌场负有法律责任,对城南客运站股权转让涉嫌强迫交易案件具有利益关系,对廉江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利益关系,对廉江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报安全事故案件有牵连,对林某某、李某某、叶某、叶某某等人行贿案件应承担刑事责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其他寻衅滋事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敲诈勒索案件、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组织卖淫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骗取贷款,或与被告人没有关系、无关联,或属个人犯罪、不能归入组织内犯罪,或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或涉案人员均已经判刑、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或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或属单位逃税罪、与被告人无关,或不构成违法事实,均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3.被告人向林某某行贿的数额不准确,港币800万元已经退回、应予扣除, 陈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给陈某某的1540万元不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被告人行贿均在2022年6月8日被立案追诉前进行了主动交待,在被追诉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本案部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涉嫌系侦查人员通过诱供、逼供手段取得,部分现场勘验笔录系事后补充,均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被告人房地产开发属合法经营,分红获益属于合法收入,公诉机关将被告人与李某某等合作伙伴开发的房地产所得财产建议没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应予返还。

▌案件最终的结果:

43名被告人61名辩护律师案件的第一辩护人成功辩护涉黑案例,1、经过辩护打掉了公安机关指控的另外两个罪名:骗取贷款罪、聚众斗殴罪;

2、经过辩护排除了死刑、死缓、无期,只是对所有罪行数罪并罚判决有期2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50万元。

▌当事人或委托人对于律师的感谢:

律师辩护在庭审中多次获得其他辩护律师的认同;得到湛江中院审判长的肯定,被告人本人对庭审辩护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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