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海诈骗变更合同诈骗减轻刑期处罚案▌案由: 诈骗案 ▌案件情况概述: 徐某海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某借款85万元,并出具110万借条,以路虎车为抵押,后被禹会区警方以诈骗罪立案查处。 ▌案件争议点: 本案是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是案件的争议点,警方以刑事诈骗立案侦查,辩护律师以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辩护。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本案程序违法;本案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存在问题;被告人的借款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控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实际行为不符;本案在庭审中发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涉嫌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案涉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的核心证据没有查清;本案在原一审中多次提出对案涉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而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没有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事实认定错误,不能认定徐金海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侦查机关关于本案办理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印证报案人报案时是否提交了行驶证、登记证书、完税证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徐金海给报案人递交了案涉行驶证、登记证书、完税证明,不能认定徐金海提供虚假证据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应该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最终的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过辩护一审将原判有期徒刑六年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羁押期限实报实销进行结案。 ▌当事人或委托人对于律师的感谢: 辩护律师的辩护感动了被告人父亲和姐姐,分别送两面锦旗表示感谢!本人释放后亲自来京送锦旗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