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茂贩卖毒品罪经辩护改判案▌案由: 贩卖毒品案 ▌案件情况概述: 被告人张某茂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由开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31日指定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管辖,该局于2022年3月1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东方魅力商住大厦1号楼1单元2310将张某茂抓获归案,案发时间为2013年11月16日晚12时。 ▌案件争议点: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受案登记表、管辖、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多处涉嫌伪造;原审法院采纳了公安机关伪造的证据作出的判决错误。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本案指控张某茂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采纳了违法取得的证据和伪造的证据作出的判决应予撤销;原判决认定张某茂与孟某、夏某海、姚某、赵某民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该被撤销。 ▌案件最终的结果: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2)豫 0291 刑初 125 号刑事判决进行了改判。 ▌当事人或委托人对于律师的感谢: 家属对律师的辩护思路非常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