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玉职务侵占罪▌案由: 职务侵占 ▌案件情况概述: 被告人王某玉,男,1986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 2019年8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案件争议点: 公司规定业务员的收入是底薪加提成,公司业务员的提成是属于个人收入还是属于公司财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本案中所有讯问笔录都没有显示在进行讯问时对讯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案卷中没有王某玉入所体检表,不能体现入所时间及王某玉的身体状况,更无医师签名以及本人签名。收押程序不合法。被告人作为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在业务开发成功后,依据公司的营销模式申请业务开发工资性提成并依据财务要求提供了满足财务报销的发票,且该部分资金并非齐都药业公司支付给被告,依据“货币占有即为所有”的原则【(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法院观点】:因货币系种类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性质,一旦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取得货币之占有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丧失货币的占有即失去货币的所有权。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员工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指示,严格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申请开发工资提成,事实上并未损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没有损害公司的利润的取得。 ▌案件最终的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