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情况概述: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间,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组织讲座、参观等形式,向客户宣传室内空气净化器、车载空气净化器、硅胶枕头、床垫等项目变相吸收资金7000余万元。 ▌案件争议点: 1、公安机关未作出传唤措施,仅是电话通知嫌疑人到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嫌疑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在量刑方面应予以减轻处罚。2、在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件最终的结果: 经过在侦查期间协助当事人积极退赃、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审判期间对自首情节及量刑情节的认定,由量刑建议1年6个月降为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