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介绍卖淫罪不予起诉▌案由: 介绍卖淫案 ▌案件情况概述: 2020年5月,彭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将乘客运送到指定地点,因指定地点被认定属于卖淫场所,公安机关以彭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 ▌案件争议点: 嫌疑人主观上对指定地点属于卖淫场所并不知情,运送嫖客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与卖淫组织无事前预谋的情况下运送嫖客构成介绍卖淫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卖淫场所而实施运送行为,网约车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司机运输到卖淫场所,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案件最终的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经阅卷后提交辩护意见,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