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万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情况概述:

2021-10-22在天津静海区王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郝某相碰,交通队认定王某肇事逃逸,2022-5-16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2-7-27被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9-5天津静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构成肇事逃逸,需要赔偿130多万元。

▌案件争议点:

津静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构成肇事逃逸,委托人王某“离开”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存在争议。如果二审判定王某并非肇事逃逸,则130多万的赔偿,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

▌当事人或委托人对于案件的期待结果:

王某认为自己的有救助意愿,不构成法律认定的肇事逃逸行为,期待二审改判。

▌案件最终的结果:

经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9266号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天津静海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8民初2492号判决书,认定王某不构成肇事逃逸。

在案件发回重审开庭后,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津静检刑不诉(202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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