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钟某诉镇宁布依族某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无证建筑拆除决定二审案

▌案由:

无证建筑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概述:

原告在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修建有建筑物一处,建设成本较高。被告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原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原告限期自行拆除。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提交的村庄规划具有合法性,涵盖了涉案地范围,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都必须经过规划许可。原告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所建的涉案房屋应属违法建筑。

如果想证明案涉房屋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前提需要证明案涉房屋处在何种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建设房屋时办理的规划许可手续不一样,一审当中,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建设完成时案涉房屋处于何种规划区,其提交的房屋建设完成后的规划区域图不能适用于本案,也就是被告作出的拆除决定直接适用城市规划区的相关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案件争议点:

没有任何证件的建筑物,被政府下了限期拆除决定后,如何在证据之间寻找被告违法点。

▌案件最终的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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