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罗某无证建筑行政赔偿上诉纠纷▌案由: 无证建筑行政赔偿 ▌案件情况概述: 罗某等人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拥有合法房屋。自2017年3月开始,相关征收单位以柳江区岜公塘湿地公园项目为由欲征收罗某等人的房屋,但因为相关单位的补偿极其不合理,罗某未与任何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8月1日,相关单位组织数十人进入罗某所在村落,将罗某等人的房屋全部拆除,房屋内物品被埋入废墟。 2018年10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确认上述强拆罗某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提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接受委托人委托,就行政赔偿二审事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案涉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且适用《柳州市柳江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补偿方案,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认定为“产权住宅房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纠正。针对室内物品损失,二审法院认为:室内物品损失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被上诉人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 ▌审理过程: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案涉建筑物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认为案涉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室内物品损失部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部分损失的存在;原告未提交证据案涉房屋为其唯一住房,最终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赔偿请求。 ▌案件最终的结果: 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发回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