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某养殖场征地拆迁违法强拆纠纷▌案由: 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情况概述: 2012年8月6日,委托人原告从路陈村村委会承包了路陈村200亩鱼塘,投资鱼苗、泥鳅、龙虾等用于实际养殖,并新建了鱼塘设施。2018年4月9日,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定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4月9日,原告承包的200亩鱼塘在征收范围内。2021年,原告未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当地镇政府也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形下,直接将原告养殖场拆除完毕。 ▌提请诉讼: 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的杜晓敏认为案涉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协助委托人提起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 ▌审理过程: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养殖场位于拆迁范围内,且地上苗木不存在抢种的行为,被告拆除案涉养殖场地上设施等附属物没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 ▌案件最终的结果: 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