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杰故意伤害案经典案例▌案由 故意伤害案 ▌案情概述 被告人系国家公务员退休人员,半夜接到办公室值班人员电话说王某帆酒后闹事后,到达自己办公室,董某杰与王某帆发生纠纷,后报警,董某杰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审判。 ▌案件争议点 侦查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取证等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问题;本案核心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公安机关涉嫌伪造《报警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涉嫌伪造《受案登记表》;案发时正式民警不出警,而是派不合法的出警人员处理该案,由于身份、能力均不合法,导致本案;公安机关涉嫌伪造《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公安机关违法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为王某帆出具的法大(2020)临鉴字第5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委托时间发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送检人员存在问题;委托的鉴定机构存在问题; 任丘市公安局关于鉴定聘请书的法律依据错误;任丘市公安局关于鉴定意见进行送达的法律依据错误;公安机关送达任公(新)行鉴通字(2020)第030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时间违法;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涉嫌存在关系人办关系案、伪造证据等人为不确定因素,是本案焦点之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存在严重问题;庭前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提出重新鉴定没有准许而作出的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应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庭前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理睬,没有给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董某杰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丧失了查清事实的机会,公平正义之路崎岖坎坷,重新鉴定是否再次将轻伤二级确定,一直受到我方再三质疑;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庭前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出庭说明证据的收集没有准许,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庭前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准许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的法官在庭审中对公诉人面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后,公诉人明确表示不予出示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本案缺乏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作出判决,但是原审法官在缺失核心证据的情况下而作出了错误判决,应予撤销,发回重审。 ▌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撤销了原审法院(2022)冀098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