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违法强拆案▌案由 征收拆迁 ▌案情概述 原告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区建有房屋。2018年,被告陕西省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作出《西安市某村拆迁通告》,原告房屋在该拆迁通告的范围内。次年,在没有与原告就补偿达成一致、且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强行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 ▌提请诉讼 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主任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前提下,协助委托人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审理过程 经法院当庭审理查明,2015年,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土地件,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批准,同意将原告当事人所在县村共计30余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2018年陕西省西安市某区管委会批复,批准《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该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主体为该镇人民政府。2019年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在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原告位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 ▌最终结果 现任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晓东主任当庭协助当事人罗列举证大量证据,并对被告所举证证据当庭抗辩据理力争,在此基础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终确认,被告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强制拆除原告位于西安市某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全面胜诉。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