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海合同诈骗案

▌案由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情概述

徐某海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某借款85万元,并出具110万借条,以路虎车为抵押,后被禹会区警方以诈骗罪立案查处。

▌案件争议点

本案是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是案件的争议点,警方以刑事诈骗立案侦查,辩护律师以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辩护。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本案程序违法;本案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存在问题,被告人的借款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控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实际行为不符;本案在庭审中发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涉嫌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案涉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的核心证据没有查清。

本案在原一审中多次提出对案涉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而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没有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事实认定错误,不能认定徐某海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侦查机关关于本案办理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印证报案人报案时是否提交了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完税证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海给报案人递交了案涉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完税证明,不能认定徐某海提供虚假证据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应该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最终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过锟涵律师的辩护,一审将原判有期徒刑六年改判为三年零三个月,羁押期限实报实销进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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