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无证建筑拆除决定二审案▌案由 无证建筑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 原告在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修建有建筑物一处,建设成本较高。被告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原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原告限期自行拆除。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提交的村庄规划具有合法性,涵盖了涉案地范围,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都必须经过规划许可。原告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所建的涉案房屋应属违法建筑。 ▌案件争议点 没有任何证件的建筑物,被政府下了限期拆除决定后,如何在证据之间寻找被告违法点。 ▌最终结果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深思熟虑后决定委托杜晓敏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经杜晓敏律师团队深度研磨研判,迅速找到案件根节,并于二审庭审过程中,当庭据理抗辩,寸土必争,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司法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