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述 2021-10-22在天津静海区王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郝某相碰,交通队认定王某肇事逃逸,2022-5-16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2-7-27被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9-5天津静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构成肇事逃逸,需要赔偿130多万元。 ▌案件争议点 天津静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构成肇事逃逸,委托人王某“离开”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存在争议。如果二审判定王某并非肇事逃逸,则130多万的赔偿,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 ▌最终结果 通过锟涵律所袁志峰律师团队商讨研判,就一审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识不清,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2)津02民终9266号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天津静海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8民初2492号判决书,认定王某不构成肇事逃逸,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