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北京某女士车辆受损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诉至西城法院,成功得到法院胜诉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案件争议点 被告为保险公司,我方屡次与其理赔员沟通,理赔员均以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争议点为被告方主张我方委托人改变了车辆性质,进行拉货拉营的证据并不充分。 ▌律师对案件的深度思考 锟涵律所刘思杨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整理,并在初步沟通审核后发现被告的证据并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终结果 根据《保险法》第2/10/13条规定,《民诉法》第67条规定,法院最终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给某女士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数项保险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