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内部资金调动不属于「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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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权威日报报道称,银行工作人员钟某携巨款潜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相信司法机关,一定会将犯罪分子追回,并绳之以法的。 随后,与本案相关的人员先后落网。 落网人中,有位在大型国有企业财务部门任资金调度员池某,他被批准逮捕后,他的姐姐委托我并向我谈起他涉案的“事实”。 他姐姐说:“办案人员守口如瓶,根本不向我透露一枝片叶”。喘口气,她又继续说:“听小道消息说,我弟弟将单位的钱借给了钟某好几百万。哎,我弟弟这下完了”。
在沟通中,我还了解到,池某所在企业基本账户就是钟某任职的银行开的户,钟某在这个银行是该行出纳窗口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对企业吸储业务。 ■
钟某案发后,池某被查出将单位的资金500多万元借给钟某使用。所以起诉书指控池某:身为国有企业的资金调度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款500多万元借给银行钟某使用。钟某携款近300万潜逃,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见时,我问池某:你怎么认识钟某的。 池某回答道:业务上接触,时间长了就认识了。 我接着问道:“你是怎么把单位的钱借给他的”。 答:“我去银行办业务,他跟我说他分管的吸储任务不达标,需要我单位把存款存到他们窗口去,我说行。我回去跟财务负责人打个招呼,就把钱从钟某所在银行的会计窗口转存到银行的出纳窗口了”。 ■
法庭上,我作为池某的辩护律师,辩护说,池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他将本企业的钱在同一个开户行里从会计窗口转到出纳窗口,其行为是企业内部调度资金的行为。这期间,企业的钱始终在企业的账户里,分分秒秒不存在被挪出的情况。 钟某是在工作时间以银行的名义代替银行接收池某单位的存款,根本不存在池某借钱给钟某的事实。至于说银行如何让钟某钻了空子,真不是别人能说清楚的,能说得清的,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偷走了企业已存入银行的钱,企业工作人员是没有资格负责的。
最后,我对于池某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宣告了池某无罪。 —— 孙毅于北京锟涵律所随笔,2023年 法条注释: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客观条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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