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李强律师:包子铺遭高额罚款,法理并不等于合理近日,一纸《包子铺卖豆腐脑被处15000元罚款》新闻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热议。据该文所称,北京一家包子店面因在外卖平台售卖豆腐脑,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处以行政罚金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 锟涵律所李强律师,深耕行政诉讼15年,带领征拆团队办理了大量征拆案件,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足迹遍布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办理的行政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李强律师认为: 此行政案例单仅于法理及司法公正性而言,监管处罚并无不当。当事人的确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违规供应经营许可外食品,故监管部门作出如上处罚并无不可。 可问题即在于,法理并不等于合理。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该案而言,很显然该店铺触犯法规的事实情节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由此,该店铺被处以15000罚金并没收7014元所得的处罚结果便显得如此单薄、如此不经推敲。 司法案例永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社情民意的“风向标”。 法治从不止于司法概念,而是紧密地嵌合在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之中。比如,我们从“辣笔小球”案中,凝聚崇尚英雄、捍卫英雄的全民共识;从“人脸识别”第一案中,确立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从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中,感受民法典对个人权利慈母般的保护…… 同样,我们在榆林的天价芹菜罚款,到拍黄瓜没证,再到近期的包子店卖豆腐脑罚款,同样也可以看到行政执法的处罚不当与一刀切式的粗暴定格执法,制定法律的初衷和目的是惩罚坏人,保护安分守己的人。 没错,食品安全大于天,我们支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违法必究,甚至严管重罚,但前提是确实有明显过错或者潜在危害。但我们试问豆腐脑配包子有多坏,有多么危害群众的利益吗?很显然这种危害程度远低于某范姓女艺人《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案、远低于众多以“初犯偶犯”而获得缓刑的众多刑事案件。 那么,如上“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也未能达到双倍罚金的前提下,一碗普普通通的“豆腐脑”到底是什么理由被定义为处“双倍罚金”并没收所有违规所得的呢? 无论是陕西榆林的那棵价值20元的天价芹菜,还是这碗本该口头警告加以训诫并处没收违规所得即可的天价“豆腐脑”,均是一颗颗投入司法改革大潮中的石子,它们激起的涟漪,是民众的讨论,更是整个司法界的思考,我们相信,当涟漪退去之时,它们就成了一个个推进法治进步的力量。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