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一起因报复性偷盗的涉外案件丨孙毅主任律师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两位同住的韩国籍留学生勋和炯打了110报警,说他们的东西被盗了。

他们俩夜里11点左右离开小区,到酒吧去玩,后半夜2点左右才回到住处。炯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后,他们发现房间里有明显被翻动过的痕迹,但家中的门窗完好。

勋的房间中,有三部手机、一块手表和一个皮包不见了;炯的房间里笔记本电脑也不见了。

勋说,当夜和他们同去玩的还有Anwar,他是伊拉克国籍的留学生,和勋住在同一个小区。

图片

勋接着说,夜里12点左右,Anwar说有事要先走,勋把Anwar送到了酒吧门口时,看到叙利亚国籍的留学生 Grand正在门外等着,他们当时是一起走的。

炯回忆说:“前天下午,Anwar到我们住处去玩,晚19时许他离开我们家,20时许勋发现放在客厅茶几上的钥匙不见了,找也没找到。因为我们都是结伴而行的,我还有钥匙能开门,对这事也没太在意”。

炯补充说:“大约一点钟左右时,Anwar还给我们打电话说过一会他回酒吧找我们,让我们等他。大约一点半左右他才回来”。

图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在勋和炯住处的房门内侧发现并提取到指纹一枚。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明: 勋和炯住处的房门内侧发现并提取到的指纹痕迹是Anwar左手食指所遗留。

录像资料也证明了那天Anwar和Grand到勋和炯住处盗窃时乘坐电梯的时间和情况。

很快,Anwar和Grand被查获归案,他们都如实地交代了偷盗的犯罪事实。

图片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nwar、Grand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词中指控,被告人Anwar伙同Grand到被害人勋和炯的住处,趁房主炯和勋外出之机,用事先窃取的钥匙打开房门,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持电话机、手表等物,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

被告人Anwar、Grand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图片

作为Anwar的辩护人,我同意公诉人对本案犯罪性质的指控,同时指出: Anwar犯意的起因是有件事情对炯不满,这次偷盗不是为了钱,只是想报复一下,偶尔触犯了刑律,而且在被告人的配合下被盗物品已起获发还,被害人没有受到实际损失。且到案后,Anwar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Anwar从轻处罚。

图片

法院判决二犯各有期徒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

—— 孙毅于北京锟涵律所随笔,2023年

法条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片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欢迎拨打全国服务热线:400-027-8878 邮箱:beijingkunhan@163.com 微信公众号:BeijingKunhan01 来访接待时间:10:00~18:00 来访预约电话:4000278878


联系我们
北京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B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