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从挪用公款到债务抵消,终获无罪判决丨孙毅主任律师■ 检察机关凭举报人提供的一份国有公司的会议记录——《司务会记录》,以挪用公款罪逮捕了公司副总经理郑某。 《司务会记录》的主要内容是:郑某以该国有公司的名义,贷款若干,然后并没有将这笔款入到该国有公司账户,而是将该笔款供自己使用。 起诉书中强调,被告郑某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通过会见被告郑某和调查了解知情人,我掌握了郑某案的基本情况,确定了辩护思路。 郑某除了在国有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之外,还有自己的企业,在那时,这种现象还很常见。涉案款项是郑某以自己企业的名义从银行贷出,用于自己企业生产经营。 银行在清理信贷资金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国有公司尚欠郑某企业巨额债务,经与郑某企业和国有公司协商,二者同意银行将这笔贷款的贷款人从郑某企业名下划到国有公司的名下。 这样,郑某企业和银行债务关系消灭,郑某企业的债务由国有公司偿还。 表面上看,是郑某企业把这笔贷款,转嫁到国有公司名下,让国有公司代为偿还——郑某企业因为不用偿还这部分款项,便被认为是郑某企业占了国有企业的便宜。 而实质上,郑某企业“不用还了”“占便宜了”的那部分,因为早已借给了国有公司,郑某企业才不用还了,才没有占便宜。 所以,这里所谓的“挪用公款”,实质上是“债务抵消”。 ■ 庭审中,我作为郑某的辩护律师,在阐述了被告郑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中,重点指出《司务会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它是不真实的。 因为被告作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并且,司务会研究的正是被告郑某和国有公司贷款的事,被告为什么没有参加会议?也没有通知被告参加。反而,有一名已经退了休的、不在单位工作了的人,也参加了会议,同时还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该参加会的人没有参加,不该参加会的人参加了。不过经我们提供的证据,“不该参加会的人”根本没有参加会议。 最终,被告郑某被判无罪。 —— 孙毅于北京锟涵律所随笔,2023年 法条注释: 债务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抵消 所谓法定抵消,意思就是由法律规定其行驶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抵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这是债务抵消的前提条件,债务抵消是以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为基础的。如果只有债权或者债务,都不能发生抵消的效果。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抵消的效果是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才能行使债务抵消,否则就是强制对方履行债务。 3、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这一点的意思就是说互负的债务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偿还债务的物品质量、规格、等级有差别的,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是如果一方主动以自身品质较好的与对方品质较差的抵消,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二、协议抵消 协议抵消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协议抵消与法定抵消的目的都在于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1、抵消根据不同。法定抵消源于法律规定,协议抵消源于双方协议。 2、对抵消债务要求不同。法定抵消要求标的物的种类,任何一方都可以讲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而对于约定抵消,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单方抵消。 3、对抵消的债务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消的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约定抵消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抵消。 4、程序不同。法定抵消在行使抵销权的时候,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抵消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约定抵消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就可以。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