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研究 | 取保候审: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上)在律师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我们了解案情和分析取保候审可能性的关键一步。直面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窥见到案件的核心,但是会见往往也伴随着欺骗与风险。如何让犯罪嫌疑人真诚以待,达成委托目的,也是会见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律师只有深入了解会见、做好会见工作,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中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如何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对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都格外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律师拥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种信任关系的建立主要依赖于会见时的面对面沟通。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双方形成的第一印象和基本信任至关重要,它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短时间内建立这种基本信任的过程中,有三个主要方面可以迅速实现。 首先,辩护律师的专业和敬业精神能够通过其言谈举止得到展现。他们需要展示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辩护服务。此外,他们的敬业精神也体现在对案件的认真态度和为当事人尽心尽力的服务上。 其次,辩护律师的人文关怀有助于与当事人建立某种默契。他们需要关注和理解当事人的情感和需求,展示出对他们的关心和尊重。通过这种方式,辩护律师能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更好地开展辩护工作。 最后,辩护律师的委托往往来源于当事人非常信任的亲属朋友等。这种信任关系的建立需要辩护律师在前期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了解,以便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期望,从而为他们提供更为贴心的服务。 综上所述,在短时间内建立基本信任对于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通过展示专业和敬业精神、人文关怀以及与当事人家属的深入沟通,辩护律师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辩护服务。 虽然我们在和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的时候,就已经对自己即将代理的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了解,但是百闻不如一见,会见时我们可以面对面更加直观地了解自己的委托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举止谈吐,可以让我们对其有一个大概的初印象,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比起家属,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对于案件是更清楚明白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是不甚了解的,往往会轻视自己行为的作用或者案件存在的细节,这就需要双方对于案件进行更加深入的沟通。 会见材料: 1、家属出具的《委托书》,由于律师第一次会见是没有被会见人的《委托书》的,此时就需要被会见人的家属出具一份《委托书》,家属的身份证明以及家属与被会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律师写的《会见申请书》; 3、律所写的《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 4、律所所函和律师的律师证原价及复印件。 5、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会见程序: 1、预约,不同地区的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的预约方式和要求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有统一的预约平台或者电话预约。 2、预约成功之后,就要准备好会见的材料,并在当天带到看守所,供看守所查验,有些看守所需要提前用传送材料。 3、现场办理会见登记,查验材料。 4、现场会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常在监控设备的监督下进行。 5、会见结束,及时整理信息,准备相应法律文书。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