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执行公务为目的,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丨孙毅主任律师■ 王某从部队退役后,到公安局做一名警察。由于工作出色很快被提升到一个派出所任副所长,派出所所长经常分配王某完成一些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且每一项任务王某都能很好地完成。 在一次执行任务中,王某被当事人举报到检察院,说当事人因不交罚款,王某出手打了他。同时说王某扬言:不交罚款就拘留当事人,还要给当事人录像,然后曝光等等。 检察院通过立案侦查,认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故起诉到法院。 ■ 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尽管如此,王某作为一名警察也不应该动手打人,更不应该对当事人进行恐吓、威胁。 法庭调查中,我请法官核实了一下被告人王某“动手打人”的事实,在法官宣布的询问当事人笔录中,当事人说是王某推搡了他一下。被告人王某承认了自己在执行任务中确实推搡一下当事人,同时被告人王某还承认,他也对当事人说了不交罚款就拘留他等等的话。 当事人在卷宗里表述,“推搡就是打人,警察打人就是犯法,更不该用语言来恐吓。” 被告人王某认为,“违法者不交罚款,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法律是有规定的,我说的一点没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警察在执法中,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会遭到当事人的忌恨。加上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当事人就会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进而迁怒于警察,向有关机关举报,有意无意地虚夸或隐瞒一些事实。 辩护人认为,即使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也不能轻易言其犯罪。 本案中,警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出现过激的推搡行为,也使用一些容易让人误解的揭示行为法律后果的语言,但这些都不能算作是敲诈勒索的行为,更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因为本案中王某以执行公务为目的,罚款是交给国家的,国家还要给当事人开具罚款发票的。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王某罚款后不上交,非法占有了,那就是敲诈勒索行为了。 —— 孙毅于北京锟涵律所随笔,2023年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