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研究 | 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允许与法律禁止(上)| 张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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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作为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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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下允许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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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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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明确了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将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作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关键。对于如何考量社会危害性,可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退赔情况等多个因素进行考虑,详情可见往期文章。并且《新规定》还强调了取保候审期间的办案要求“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防止出现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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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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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能判处的刑罚上对申请取保候审作出了分类。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证明其社会危害性,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社会危害性就当然地较有期徒刑低。

其次,在解读“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这两个概念时,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针对尚未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办案机关怀疑其可能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提供了相关诊断材料,办案人员可以根据就诊记录及一般社会经验进行确认,或者通过向医院发出询函,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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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诊断医院方面,有的地方要求县级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而有的地方则对医院资质没有特别要求,只要是正规医院即可。对于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则需要参照最高法等部门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保外就医有关程序进行。看守所需要组织包括医疗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进行诊断和鉴别,同时选定医院必须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

为了解决实践中标准不一的问题,《新规定》第36条明确,对于刑事诉讼法第67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应当分别参照最高法等部门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法《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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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2022年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在某些严重犯罪案件下是被禁止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律师和家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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