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一定是杀人犯丨孙毅主任律师■ 凌晨4时许,被害人夫妇起早赶生意,由丈夫驾驶着三轮农用车沿着村北通往村外的土路行驶。几里开外,路两边长满了芦苇,路过这里,勾起他们孩童时代捉迷藏的美好记忆。然而,就在今天,这里成了他们的劫难地。 突然,从熟悉的芦苇地里窜出四个带着面套的陌生的人影——A、B、C、D。其中D大喊:“站住”。A跳到车前头,举起手枪,丈夫见状不好,开车朝A撞去,A对准丈夫的头打了一枪,丈夫应声趴到方向盘上,车晃晃悠悠停进了芦苇地。女的不断地叫喊,被他们用布将其嘴堵上,用绳子和腰带将其的手和脚捆住,并从丈夫身上搜走1000余元现金后逃走。 ■ 几天后A、B被抓获,被判刑。后C被抓获,D始终在逃,这次只能单独审理C。 被告们在这起案件中是经过惊心策划,每一步无不显露着他们的聪明,犯罪时所用的面套、用射钉枪改造的火药枪、犯罪地点的选择、犯罪时间的把握等等。然而,不把聪明用在不该用的地方很难吗?作案后,他们四人打了两辆出租车逃离了现场,扣除出租车费、饭费,1000元剩了700多元钱。 在共同犯罪中,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互相推责的。这个案子也是如此,卷宗材料反映许多问题,在案的三个人都是推来推去的,比如,犯意的提起、谁参与捆绑女人、剩了700多元钱存在谁的手里等等。 那种端起酒杯“什么事有哥们担着”的豪言壮语,不在酒杯中,就在风中。 ■ 我建议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必要的赔偿。庭审中我同意本案对犯罪性质的指控,在量刑上提出的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C辩称其未参与预谋,到达现场才知去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其原在公安机关供述参与犯罪预谋的过程与同案犯A、B的供述相一致,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系同案犯所为,与被告人C没有直接关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C参与捆绑被害人女人以及带走赃款的证据不足,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C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C被以抢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孙毅于北京锟涵律所随笔,2023年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