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炒面里没海参,能不能叫海参炒面——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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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做生意的,但不是开海参面馆的,因为她不会处理海参,也没有开过饭店,更不会卖没放海参的海参面。但她家里有个豆腐坊,每日早起制作豆腐,然后去市场和徒弟去卖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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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来买豆腐的人连续几天都不见她和徒弟的身影。又过了几天,邻摊的经营者说,王某和徒弟都被抓了起来,进了看守所。

会见时我得知,她和徒弟是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进来的。

我了解到,王某的徒弟是她的远房亲戚——一个膀大腰圆的小伙子。小伙子个大气粗,不禁让人联想:稍有不顺,就会被他连踢带踹。我猜测,是不是在交易中,徒弟的不法行为连带了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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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翻阅卷宗材料时看到,有十几个人举报他们犯罪,说他们都被王某和徒弟推搡过、骂过、威胁过,这两人在市场里简直就是一霸,说一不二,谁也不敢招惹。

证言异口同声,义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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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辩护律师也发现,这十几个证人里面,为什么偏偏没有买豆腐的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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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像在小品里吃海参炒面的宋小宝,他发现海参炒面里没有海参,超量的辣根让宋小宝明白了,做炒面的厨师名字叫海参。

会见时,辩护律师问她:“除了卖豆腐,你们还卖其它东西么”。她说:“我家豆腐都卖不完,哪有时间卖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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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认为,要认定强迫交易犯罪,首先要确认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是否存在特定交易的关系、交易事实的存在,这是认定强迫交易犯罪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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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必须有交易基础,即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从法庭调查中可看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交易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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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被告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违心地购买她们卖的豆腐,符合强迫交易犯罪强买强卖商品的特征,可是,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指控她强迫交易犯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她犯有强迫交易罪。

最终,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

—— 孙毅于北京锟涵律所随笔,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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