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以案说法丨微信红包等于赠与?法院最新判决引热议丨李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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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年即将到来,微信好友之间发红包的情况也愈发频繁。传统意义上,红包象征着我们的美好祝愿赠与给对方的。但现如今微信红包更多地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红包不再是节假日、人情往来的专属,发红包成为了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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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好友之间的线上钱财来往除了微信红包以外,还有微信转账。在很多人眼中,这二者的区别无非就是一个有限额一个没有限额而已,并无太多本质的区别。但是,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可能要刷新很多人对于红包和转账的认知。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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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刘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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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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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除了海淀法院之外,山东高法此前也曾科普过有关如何认定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认为当事人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从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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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根据山东高院的意见不难看出,关于微信红包是赠与还是借款不应一概而论,应该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但是从最近海淀法院的判决也可以看出,如果微信红包并无特别的说明,则认定赠与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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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红包或转账是否属于赠与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恋爱关系并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并不会产生特殊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但是在恋爱期间,双方基于亲密关系经常会有金钱的往来,而这些资金转账一般都不会明确做出约定,或者出具书面的借条等文件。在恋爱关系中,微信红包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会很大。除此之外,在恋爱关系中微信转账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如特殊数字的微信转账,如“520”“1314”等,其次有特殊附言的微信转账也可以认定为赠与,如在转账后注明“爱你”“好好休息”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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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律师提醒您,当使用微信进行金钱交易时,如果借款或共同消费意图明确,最好采用微信转账,并在留言中明确说明,以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对于微信红包,即使有特殊的附言,鉴于单方面的附言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如果一方主张是借款的话则需要进行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并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对于款项交付的认定,可以根据微信交易流水和转账截图证明款项已支付至对方本人,认定款项已实际交付。而对于借贷合意的认定除了自己的附言以外,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对方的意思表示来进行补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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