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律师解读丨关于行政征收问题的法律适用丨王露 实习律师在遇到纠纷时,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地分析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可以高效正确的解决问题,行政征收项目时间跨度长,涉及的纠纷类型多,情况复杂,可能在征收过程中发布了新的法律规定但是征收还未结束,此时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怎样正确的适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需要分析案情,研究具体的法律适用,下面总结一些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 问题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引发的纠纷处理,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原有规定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注意受案范围分为两种情况:(1)针对安置补偿问题,对行政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针对安置补偿纠纷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理,解决此问题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因此有裁决权);(2)针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服提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2011年1月21日之前的拆迁一般是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证,然后由被拆迁人自愿和开发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此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签订的协议,是民事法律关系)。一定要注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若不加以区分,提起诉讼时没有注意具体的受案范围问题,则会耽误时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为了便于理解,见下方思维导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 2010年4月22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某区征地办公室,开展相关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工作并制作《委托书》。2015年10月27日,某区土储中心与某村6队陈某生签订《某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陈某生并未按时交出土地,某区管委会强制拆除陈某生的涉案房屋,因此陈某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区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再审阶段陈某生主张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数额。 ■ 引用上述案例是为了更好的对比理解本部分中提到的法律规定,本部分讲解的法律规定强调的内容是先进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且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然后该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再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属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与安置补偿程序相分离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本部分的法律规定主张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的数额。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高于所在地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更有利,具体还要结合当地情况判断比较适用哪种标准进行补偿更有利于被征收人。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而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相关行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其中并未规定必须要先补偿后搬迁,也即征收程序可以与补偿程序分离,也正因旧法中征收程序可以与补偿程序分离,2020年1月1日之前实践中才会有很多为了尽快进行建设项目等原因先进行征收程序,隔一段时间再进行补偿,补偿时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仍然按照旧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旧的补偿标准较低会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本部分案例中的征收程序和补偿程序是同一时间进行的,并非分离进行,只是再审阶段案涉房屋纳入城市规划中,不符合本文讲解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无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数额。另外,本案中的某区管委会强制拆除陈某生的房屋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法律并未规定某区管委会有强制执行权,在陈某生拒不交出房屋时,某区管委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擅自拆除陈某生的房屋。 由于篇幅问题,仅对两个问题展开分析,还有更多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在后续的写作中逐步探讨,希望本篇分析的法律适用问题能在实务中以及法条理解上提供一些参考,欢迎各位交流,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