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协助公安抓获同案犯属于立功丨孙毅主任律师■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一天,被告人吉某和朋友宵夜到次日凌晨,饭后各自回家。当他路过一个休闲娱乐俱乐部时,被站在俱乐部门口的金某无故辱骂,吉某很生气,遂与金某等人产生矛盾,发生口角。吉某想要报复金某等人,但见对方人多,随后用电话喊来朋友王某等人帮助。王某驾车赶来,愤怒之余,驾车冲向金某,将金某撞倒后,又从金某身体上碾压过去,并拖行数十米,造成被害人金某大面积、多部位、多脏器损伤,当时死亡。经法医诊断,金某因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发生后,吉某等案件参与者除一人外人均被抓获归案。后来在吉某的协助下,警察将那一个同案犯抓获。 ■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等人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吉某等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各原告人造成的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吉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吉某有从轻和减轻的处罚情节。首先,被害人酒后滋事,在该案起因上负有主要责任;其次,被告人吉某犯罪时未满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责任能力;第三,被告人吉某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最后,被告人吉某系初犯,建议对吉某减轻处罚。 ■ 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吉某等无视法律,遇事不能正确处理,驾车撞击并致被害人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最后,吉某被判十四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前文指出,吉某之辩护人所提吉某犯罪时系未成年、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 孙毅于北京锟涵律所随笔,2024年 法条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