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会遇到这种现象,公司发生了大事小情后,相关当事者找不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找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一问三不知并且无权处理事情。因为他们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的老板则躲在背后,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权力,操纵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执行公司的事务,一旦出了问题,却由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挡在前面承担责任,背着黑锅。
新公司法修订后,法律不允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了。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首先,新公司法明确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职务的人来担任,明确禁止了那种只挂名一问三不知的不能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了突出法定代表人职务的特点,扩大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由原来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扩大到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其中董事既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其他董事。其次,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一方面实际老板害怕法定代表人胡作非为,而不得不出面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表见控制;另一方面,杜绝了实际老板只躲在后面享受利益,却把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推给法定代表人的现象。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