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公司经营不善,涉案被强制执行,法定代表人会和单位一同被列入限高名单。遇到此事,其征信受损、生活不便,真正的法定代表人无话可说,可苦了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他们急切地需要摆脱法定代表人这个棘手的职务。可是,公司在经营不的善情形下,谁愿意担任这个职务,公司更不愿主动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进步,这种尴尬的局面被打开了。法律给那些倍受煎熬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一个司法救济渠道,即可以通过诉讼,缓解他们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困境了,在诉讼中,这种争议叫“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但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不是法定立案的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纠纷归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下的二级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故,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通过诉讼,在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诉状上,填的案由应该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新公司法第十条增加了法定代表人的辞职和补任的规定,其中,第三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有利于避免无人继任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也为法院妥善处理原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