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未成年人杀人事件,一名初中生小光(化名)在2024年3月10日外出找同学玩后失联,最终被发现被三名同学杀害并埋尸。这起恶性事件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刻关注和广泛讨论。
据受害人家属反映,这起杀人事件并非临时起意,而是三名嫌疑人经过预谋的。他们将小光带至附近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内,残忍地杀害了他,并埋尸于此地。更令人痛心的是,三名嫌疑人还在杀人后转走了小光手机微信中的钱款,对小光的遗体进行了残忍的破坏,使其面目全非。图片截自央视相关采访视频
据了解,在小光家长报警并四处寻找其下落时,其中一名嫌疑人竟若无其事地躺在家里床上打游戏,并向家长提供误导信息,试图掩盖罪行。更令人震惊的是,在杀人的第二天,这三名嫌犯竟然像往常一样若无其事地到学校上课,仿佛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
■
关于邯郸未成年人杀人事件,不少义愤填膺的网友表示“必须死刑”,“一命还一命”,“马上死刑”。但是本着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严谨性和专业性,让我们理性地关注一下案件的进展。首先,在该事件发生之后,肥乡区立马成立工作组并展开调查,河北省和邯郸市也派出了专员进行指导,并发布了官方通报。然而,通报中仅提到已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控制,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并未提及案件是否已立案。在刑事案件中,立案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意味着已经初步掌握了证据,证明该事件为刑事案件,并且指向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似乎仍处于初步调查阶段,尚未进入立案、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不少人猜测会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而不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并附加了一个程序性限定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在本案中,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为13岁,因此是否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还需要最高检核准追溯。除此之外,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在这个阶段,我们应保持客观和谨慎的态度,避免过度解读和猜测。对于案件的具体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角色和责任等问题,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和公布。同时,我们也应尊重司法程序,避免对案件进行过早的定性和评判。■
面对这次未成年人杀人事件,不少网友评论,荀子又赢了孟子一回,认为性恶论又一次战胜了性善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之前《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仅需对八种严重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犯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恶劣、后果多么严重,都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自从2019年发生的大连男孩奸杀抛尸案敲响警钟之后,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现如今,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多了一项有关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著名法学教授罗翔评论此次事件“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问题就值得修正。”坚持性善论的人认为,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责任不在孩子,而在孩子以外的社会,比如说受教育程度、经济水平,互联网传播,亦或者说属于留守儿童等等,总之责任都是别人的,孩子在本质上还是好孩子。但为什么同样的性善论观点不适用于成年人,为什么有些成年人就懂得克制自己的行为呢?将未成年人自身的责任从恶性犯罪中摘出来,是否是有甩锅的嫌疑,这种逻辑是不是一种伪善?法律并非万能,它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无法全面解决社会上的各种问题。对于孩子来说,建立对他人和自己的尊重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法律在其功能范围内,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人,仍需进行必要的惩处。这种惩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更是为了促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产生悔过之心,从而达到改造的效果。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