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新《公司法》拾零丨两会决议的效力状态丨孙毅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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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谓的“两会”,非人大、政协会议,而是指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公司的“两会”是公司经营中重要的决策、执行的机构,所以,两会的决议对公司而言非常、非常、非常地重要。

公司法对两会决议效力的修订,实质上是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部分纳入到公司法之中。简要梳理一下,两会决议的效力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存在三种状态: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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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只要决议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可以认定为无效。修订后,公司法将两会决议违法作了区分,分为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两种,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程序违法的决议可在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超过此法定期限的,股东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哪些决议属于程序违法呢?比如会议召集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违法、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等等。但是,两会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在撤销之列。

如果缺少决议成立的要件,决议不成立。决议成立是决议无效或撤销的前提,否则,如果决议没有成立,没有讨论决议无效或撤销的余地。无效的决议是因为决议欠缺生效要件,可撤销的决议其本身满足了决议生效的要件,但其存在着可撤销原因有被撤销可能,而决议不成立其根本就不具备生效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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