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新《公司法》拾零丨两会决议的效力状态丨孙毅主任律师这里所谓的“两会”,非人大、政协会议,而是指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公司的“两会”是公司经营中重要的决策、执行的机构,所以,两会的决议对公司而言非常、非常、非常地重要。 公司法对两会决议效力的修订,实质上是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部分纳入到公司法之中。简要梳理一下,两会决议的效力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存在三种状态: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 原来,只要决议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可以认定为无效。修订后,公司法将两会决议违法作了区分,分为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两种,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程序违法的决议可在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超过此法定期限的,股东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哪些决议属于程序违法呢?比如会议召集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违法、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等等。但是,两会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在撤销之列。 如果缺少决议成立的要件,决议不成立。决议成立是决议无效或撤销的前提,否则,如果决议没有成立,没有讨论决议无效或撤销的余地。无效的决议是因为决议欠缺生效要件,可撤销的决议其本身满足了决议生效的要件,但其存在着可撤销原因有被撤销可能,而决议不成立其根本就不具备生效要件的。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