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丨民营企业员工常见的职务犯罪丨范晓林律师民营企业对中国近些年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是国家经济的支柱,还在促进创新、解决就业和提升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企业内部反腐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为了利益,民营企业的员工也会犯罪,那么,就来说一说民营企业员工常见的职务犯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个能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融资,法定代表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中间人。 中间人的亲属是一个投资公司的高级客户经理(以下简称“高级经理”)。中间人就将能源公司融资的需求告诉了这位高级经理,并表示事后会给感谢费。几人谈妥后,高级经理利用自己担任融资项目具体负责人、负责撰写融资调查报告、联系建设事业部同事共同参与、申请加急付款等职务便利,为能源公司获得融资款项3.2亿元,最终促成了融资项目。之后能源公司向中间人支付了服务费395万元,中间人向高级经理转账206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商业贿赂中,需要有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其他的竞争对手,所以这位高级经理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人员受贿罪呢? 其实,虽然没有竞争对手,没有谋取竞争优势,但将不确定的因素变成确定的,不符合条件的变成符合的,也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高级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促成融资,事后收取感谢费,很明显属于权钱交易,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 这里面还有个关键的人物“中间人”,那么中间人是构成什么犯罪?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呢,还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呢? 对于如何确定中间人的罪名,要看中间人在这个案件中挣的是谁的钱?融资促成后,能源公司的感谢费先给到了中间人,中间人扣除差价后,才将剩余的钱给到高级经理。所以他挣得是能源公司的钱,与能源公司构成的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个上市公司的区域业务经理,其负责管辖区域内公司的设备销售。有次与老客户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合同时,业务经理私自将老板指定的个人账户,换成了自己的账户。客户打款后,这个业务经理将公司的货款截留,后用于个人消费,把自己的单车换成了摩托车。最后钱还不上了,客户催着发货,但公司是收到钱后才能发货。那么,这个业务经理构成什么犯罪,是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或是盗窃罪呢? 其实这个案子,首先,可以排除诈骗罪,因为业务经理本人是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客户支付货款,也是基于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交易。在这个案件中签订合同与公司进行设备交易,是真实的,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虽然业务经理虚构了指定账户的事实,但该事实并不是让客户支付钱的事实,并没有让客户陷入错误的认识而支付财产。 其次,可以排除盗窃罪,盗窃需要转移占有,公司对于货款,也并没有收到,不存在占有的情况。所以,这个案件构成的是职务侵占,业务经理利用自己签订合同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非法占有,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