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作案用车其车主应负什么责任丨孙毅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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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汽车撞死,撞死被害人的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被告人与被害人产生矛盾,被告人为报复被害人,侍机开车撞向被害人,将被害人撞倒、碾压。

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被害人因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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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害人家属委托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百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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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被告人在私营企业当司机,给老板开车。被告人行凶时开的这台车,其虽然所有权属于老板个人。老板和被告人都有这台车的钥匙。

由于职业便利以及和老板相处融洽,老板比较信任被告人,所以被告人用车比较方便,自己私事用车也不用和老板打招呼,这已经形成了习惯。

被告人行凶时,也没跟老板打招呼,开上老板的车就奔向被害人所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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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这台车的所有权属于老板,被害人家属委托代理人也将老板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被告人,并要求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板也聘请了律师代理诉讼并答辩:老板对本案的发生即无故意,也无过失,和本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刑事案件被告人虽然是老板的雇工,但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雇佣活动之外。老板对刑事被告人使用老板的车辆犯罪不知情,所以,老板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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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老板雇佣刑事被告人为其司机,对其所属车辆疏于管理,致使被告人将该车开出成为犯罪工具,应承担疏于车辆管理的责任老板不是本案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老板承担10 %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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