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这种案件常常会出现两种罪名丨孙毅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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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等23人犯集资诈骗罪。

事实是这样的,厉某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所谓的“富民就业工程”项目,将自己多个个人银行账户设立为公司收款账户,在明知公司没有实体项目和正常经营收入情况下,许诺给投资人高额回报,通过“富民就业工程”项目,以吸收公众资金为主要业务。

所谓“富民就业工程”的具体操作规则是,以1万元为单位,投资人如果投资1万元,则与公司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成为公司名义上的员工,可以得到价值1万元公司的产品(成本几十元钱的化妆品),同时每天领取1%的工资,200天后合同终止,投资人总共获得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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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财务记录,公司通过“吸新还旧”的方法来返还富民工资。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一百多家分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厉某的多个个人账户共吸收公众资金上亿元,以富民工资名义和退股名义返还部分之外,其余皆转入其妻子、女儿等亲属的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厉某打着“富民就业工程”幌子,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为主要业务,没有归还能力,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集资诈骗犯罪,应依法追究厉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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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法庭辩论中,控方和辩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厉某等人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控方认为被告人厉某等人明知公司没有从事合法经营的业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且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的目的明显。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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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认为,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而且公司在积极寻找项目,主观上没有明显的诈骗故意。案发前多数被告人归还了部分投资人的钱,而且正在积极筹集资金规还投资者的钱,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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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他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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