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丨法律边界下的性侵与色情产业的罪与罚丨范晓林律师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法律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其边界的界定与适用显得尤为重要。性侵犯罪与色情产业的治理,更是考验着法律智慧与司法实践的深度。从个人情感纠葛中的骗色行为,到利用社交平台组织的卖淫活动,每一桩案件都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评判,更是对法律条文适用、司法公正性的深刻探讨。本文将以两起典型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骗色是否构成强奸的法律边界,以及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与认定,旨在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法治的完善。 ■ 【强奸】为转运,与算命先生发生性关系,骗色,算不算强奸? 这是真实的案子,是江西的一名女子,因为自己感情、生意不顺,找到表姐,说想找一个算命先生转运,然后表姐给她介绍了一个说是很灵的先生。这位很灵的先生就告诉她说:你的生意会亏损,和男朋友的关系也会不好,要想去除霉运,得和他发生关系,之后就能好起来。刚开始女子并没有相信,但表姐不断得给她灌输转运的事,并劝说和算命先生发生关系。最终她相信了,然后发生了关系。后来不但没有转运,反而让女子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女子的男友发现了她的情绪后,知道了此事,带着女子报了案。最终法院判了算命先生和女子的表姐构成强奸。 强奸,需要违背妇女意愿,这个案子中,虽然女子对于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但是自愿是因为收到了诱骗,所以算命先生和她表姐仍构成强奸。 但所有的诱骗,也就是骗色都构成强奸吗?比如谈恋爱遇到了渣男,渣男承诺可以结婚,发生了关系后,分手了。或者是职场中,老板、领导说可以帮助晋升,发生了关系结果没晋升,反而裁了?这种骗色,构不构成强奸? 骗色,也得看对方诱骗的事实能否让妇女,产生恐惧、胁迫,迫不得已才发生的关系。江西那名女子,受到的欺骗,很明显会让她产生恐惧,而谈恋爱、性贿赂中的欺骗并没让妇女不能反抗,她们发生关系是基于感情、利益等因素,所以不构成强奸。 那既没有诱骗、也没有受到暴力、胁迫、属于“半推半就”发生了关系,构不构成强奸? 那就看妇女意识是否清醒,如果是饮酒,吸毒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同样属于违背妇女意愿,构成强奸。如果意识清醒,那就看有没有妇女反抗的证据以及结合发生关系的地点、两个人的关系等因素,综合推定。 ■ 【组织卖淫】利用抖音、小红书、陌陌、探探等社交平台,发布小姐姐信息,建立QQ群提供服务,构成什么罪名? 大家在社交平台是不是会经常刷到一些颜值小姐姐,然后会诱导用户去加QQ,加了好友,再拉入一个群,群里都是可以提供服务的小姐姐。我们之前承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建立了一个叫做“暗夜王朝”的QQ群。他将验证过的、能真实提供服务的小姐姐拉入群,利用群主的权限将这些小姐姐的名称备注“验”或者“安全”的头衔。然后招募键盘手去发布信息,寻找顾客,顾客加他QQ后,拉入QQ群,备注“带刀护卫”。然后顾客可以自己在群里选择小姐姐去提供服务,收取顾客和小姐姐的管理费。 叔叔认为,他建立QQ群为卖淫嫖娼提供平台,作为群主经常使用、管理该群,并利用群主的权限给小姐姐和顾客备注头衔,收取管理费,属于组织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但我们认为,虽然他控制、管理QQ群,但对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费用以及支付方式并未起到控制、管理的作用,不属于组织的行为,他构成的是属于介绍卖淫,组织的量刑起点就在5年以上,而介绍在5年以下,所以侦查阶段我们进行了罪名的辩护,最终,叔叔也变更了罪名为介绍。是否对提供服务起到控制管理作用,这就是组织与介绍的关键区别。 这里,还有个关键人物,就是那些发布小姐姐信息,招揽顾客的键盘手,他们构成什么罪名? 首先,利用网络发布一些违法信息,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量刑。这些键盘手,如果有促成2名以上小姐姐服务成功的,那同样会构成介绍卖淫。但实践中,如果键盘手明知是属于组织卖淫的,而帮其发布小姐姐的信息招揽顾客,那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