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跨境诉讼丨跨境诉讼中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 美国篇 | 韩萌律师“管辖权” 这个词有多种意思。除了指某区域在领土意义上受某一法院控制外,它还指政府机构做某事的权力。这种意义上的管辖权可分为国内管辖权(Domestic/Internal Jurisdiction)和国际管辖权(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前者涉及有关国家内不同政府机关的权力--例如,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这通常是一个宪法的问题,这与我们本系列文章要探讨的内容没有关系。国际管辖权涉及不同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权力划分。在一些国家,不同的次级行政单位之间也有类似的权力划分,例如:英联邦的苏格兰和英格兰(和威尔士)之间,或美国不同州之间,这种权力划分也被视为涉及国际管辖权。[1] 国际管辖权包括:1.立法管辖权(立法机构的立法权--例如,颁布影响某国境外之人的法律)2.行政管辖权(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行动的权力--例如,逮捕某国境外的逃犯)3.司法管辖权(法院对法律争议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权力)。[2]本文讲的管辖权,是国际管辖权中的司法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权限。 在一项国际交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对非美国国民或非美国居民的被告在美国法院提起潜在诉讼,该方往往会谈判并签订一个法院选择条款(Forum Selection Clauses)。在该条款中,合同当事人事先指定由该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可以或必须提交的法院。没有签订这种协议,或者已经签订了这种协议,但被发现是无效的或无法执行时,管辖权的确定则取决于美国通常适用的管辖权规则。 美国有两级法院系统(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每个系统内又有许多司法管辖区,那么当事人如何选择正确的法院(在美国)提起诉讼呢? 在美国存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法院体系,联邦法院体系由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和美国最高法院组成,州法院体系由州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因此,在美国,一个诉讼案件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需要经过三个步骤:首先确定哪个州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涉及Personal Jurisdiction的问题);其次确定归这个州的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管辖(涉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最后确定归哪一个具体地点的联邦法院/州法院管辖(涉及Venue)。 在美国,主要通过对人身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对物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以及准对物管辖权(Quasi in Rem Jurisdiction)、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实现对被告的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进而确定哪个州对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对人身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 由于原告自愿选择在某法院提起诉讼即表明其默认了该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属人管辖权的分析主要取决于某个州对被告是否具有管辖权。通常,如果自然人被告的住所地(Domicile),公司被告的注册地(Incorporated)或主要营业地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在某个州,则该州对该自然人被告或公司被告就具有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这种情况下,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该自然人或公司被告的一切诉讼,均可以在该州提起。另外,如果1)被告明确同意;或2)被告在该辖区内收到传票等送达材料,法院也可以行使属人管辖权。 ■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域外管辖(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长臂管辖指,被告虽然未出现在法院辖区范围内,但仍将被视为受州法院的属人管辖。长臂管辖同时适用于外国和外州两类非居民。 在美国,只有原告在某个州起诉被告符合宪法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要求[3],该州才对被告有管辖权。即,法院行使管辖权应符合正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其 “正当程序 ”条款要求被告至少与有关州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同时不违反公平和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4]这种“最低限度的联系"需要满足: (1)这种联系必须是可预见的(Foreseeability)。即被告应该能预见到,其可能因该自愿行为而在该州被起诉。 各州已通过立法,赋予法院在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所允许的范围内对非居民的属人管辖权。与州法院系统不同的是,联邦法院系统没有自己的一般长臂法规体系。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基本上“借鉴”了州法院现有的属人管辖权制度。[5] ■ 对物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准对物管辖权(Quasi in Rem Jurisdiction) 除上述人身管辖权方面,在以被告的财产作为管辖的依据方面,存在对物管辖权或准对物管辖权(In Rem and Quasi in Rem Jurisdiction),这种管辖权不是针对当事人享有的管辖权,而是由于物或财产位于某一州而由该州享有管辖权。原告在无法获得对被告的对人身管辖权时就会采用这种类型的准对物管辖权。 1) 诉讼各方来自不同的州; 2) 而且案件涉及超过75,000美元的损失。 1) 原本不归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请求,因其与在审案件的关联性,在符合条件时由联邦法院来管辖。 2) 诉讼请求必须与已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基于相同的交易或事件发生,即与在审的案件具有关联性。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