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 | 金毛扑向孕妇致其流产,狗主被判赔9万 | 闫丽芳律师■ 案件背景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就一起宠物伤害案件的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案件的背景是41岁的颜女士在怀孕四个月时,遭到邻居李老伯饲养的金毛犬的袭击,导致流产从而引发的争议。 2023年的某天傍晚,颜女士在小区内取快递时,突然被李老伯的金毛犬扑倒。颜女士由于惊吓和退避不及,导致腰部受伤并感到腹部隐痛。随即,她报警求助,并前往医院检查。尽管事件经过警方调解后已得以平息,但此后颜女士的健康状况却出现了恶化。事件发生不久后,颜女士就因胎死宫内住院治疗。 颜女士因此将李老伯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试管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李老伯应赔偿颜女士9万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 法律分析 1. 动物管理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宠物饲养人负有确保宠物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法律义务。 因此,在公共场所饲养人应对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拴绳等。李老伯的金毛犬未拴绳,导致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伤害。这表明李老伯在宠物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疏忽,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2. 因果关系的明确 法院认定颜女士的流产与金毛犬的攻击存在高度因果关系。这一判断基于以下几点:首先,颜女士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感到腹部不适并前往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胎儿已经死亡。其次,医学专家证实惊吓可能导致流产,因此法院采纳了此因果关系的判断。 3. 行为的合理性审视 李老伯对颜女士外出行为提出质疑,认为作为试管婴儿孕妇,她应当避免外出。然而,法院认为怀孕期间适量的外出如取快递是合理的,并不会构成过错。此判决表明法律对于孕妇的日常活动有一定的容忍度,并将责任集中于侵权行为本身,而非受害者的行为。 4. 赔偿范围的合理确定 法院支持了颜女士提出的多项赔偿要求,包括医药费、试管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尤其是在试管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上,法院考虑了颜女士怀孕的特殊情况及其精神痛苦,这也是出于对实际损失的全面考虑。判决特别强调了精神损害的补偿是合理且必要的,特别是在本案中,流产显然对孕妇的身心造成重大打击。 ■ 启发与思考 1. 加强宠物管理法规的实施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监管动物的专门法律,犬只管理主要依靠地方性养犬管理条例,但是这些规定的层级相对较低,缺乏系统性,且标准参差不齐,内容和要求也各异,实际效果并不太好。 并且,一些地区对于养犬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够,不规范的养犬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管理。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等问题太常见,从而深陷法不责众困境。 由此看来,对于宠物的管理不仅是法律要求,更需要社会公德的约束。宠物管理的疏忽不仅可能对他人造成实际伤害,还会引发法律诉讼。强化宠物管理法规,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是保护公众安全的关键。 2. 法律对精神损害的关注 此次案件判决中对精神损害的补偿也是一大亮点。精神损害补偿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损害的全面关注,尤其是在涉及到特殊情况,如试管婴儿孕妇的流产,法律应更加关注受害者的身心综合损失。此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也反映了法律在实践中对受害者情况的具体考量。 3. 社会对大众宠物管理的认知 此案的判决促使社会大众对宠物管理和动物伤害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对于饲养主来说,对宠物的管理责任应有更明确的了解。宠物主人应充分了解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在饲养过程中做好预防,从而降低类似事件的发生的概率。 最后,金毛扑向孕妇致流产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是对社会、法律和道德的深刻检视。我们在关注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思考如何在社会实践中更好地平衡法律与道德,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全。此案的处理结果不仅为宠物管理领域提供了法律指导,也为公众和饲养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