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解散公司的官司败诉了丨孙毅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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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当被告了,公司为啥要当被告?因为原告郑某要解散A公司,原告郑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啊,你要被解散了,解散目标指向的是你,所以你得当被告。

公司由股东组成,解散公司后会不会影响他们的利益呢?一定会的!所以,股东得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的判决结果和他们有密切的利害关系。

法院立案的案由也很直白,就是解散公司纠纷。那原告解散公司的理由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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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公司股东韩某,带人非法滞留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始终没有公司其他的人员,公司报警后,警察把非法滞留人员带走。之后,公司发现其会计账簿、合同原件、发票及公司会计报表均丢失。公司经营场所租期已到,公司已经无力支付租金。公司员工陆续离开,造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处于瘫痪的边缘。之前,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该公司,部分股东对该议题不进行表决,并以各种理由提前离开,公司管理陷于僵局状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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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原告郑某手中控制,其委托的出庭人员必须和原告的意见一致。所以公司辩称,同意解散公司。

第三人却不同意解散公司,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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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只有公司股东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本案庭审举证中,第三人提供了两年前在法院主持下的一份调解书,其中一项是:原告郑某放弃公司股东,其所持有的49%股份无偿转让给其他股东,同时原告郑某与其他股东应相互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有第三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等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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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郑某已将其持有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故其已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在此情况下,原告郑某以公司股东身份诉请要求解散公司,于法无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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