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 | 捡拾矿石竟涉违法?哀牢山颜料取材事件引发法律探讨 | 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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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视频博主“山取画材”进入哀牢山自然保护区采集矿石作为绘画材料的行为,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与热议。一个核心疑问随之浮现:在自然保护区捡拾矿石,是否触犯了法律?哀牢山保护局要求返还矿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以下是对此次事件背后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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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区被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作为最为严格的保护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从事任何活动。而缓冲区和实验区,则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开展有限的科研、教育、旅游等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山取画材”博主进入的哀牢山区域,虽为县级保护区且非核心区,但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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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非核心区允许开展一定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进行。即便在缓冲区和实验区,进行采集活动也需依法办理报备和许可手续。据当地政府部门回应,尽管“山取”声称已进行报备,但实则并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因此其行为已违反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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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牢山保护局要求“山取画材”博主返还采集的矿石,其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原则。依据物权法,任何人均不得无权占有他人财物,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其财物。在此案中,哀牢山作为自然保护区,其自然资源(包括矿石)均受国家保护,属于公有资源。由于“山取”未取得合法的采集许可,其占有矿石的行为构成对公有资源的非法占有。

因此,哀牢山保护局作为保护区管理部门,有权依据物权法原则,要求“山取”返还其所采集的矿石,以维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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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料师“山取”虽声称其采集矿石是为了艺术创作,但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仍需深入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采矿活动必须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此案中,尽管“山取”采集的矿石数量有限且用于个人艺术创作,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其行为仍符合广义的“采矿”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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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内,任何形式的矿石采集都可能被视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从而构成非法采矿。因此,即便采集行为出于个人目的且采集量不大,也应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尤其是在自然保护区这一敏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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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的矿石是否属于受保护的自然资源,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包括动植物、矿产资源、水资源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个人或单位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无论是捡拾、采集还是其他形式的获取行为,都可能构成对自然资源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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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此案中的矿石,尽管其可能暴露在地表而非埋藏在地下,但它仍属于哀牢山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受法律严格保护。博主“山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带离自然保护区,构成对自然资源的非法占有,这也是哀牢山保护局要求其返还矿石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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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不仅揭示了公众对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认知的不足,也为从事类似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敲响了警钟。作为视频博主,“山取”的行为不仅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更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法律明确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尤其是涉及采集、开发等与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行为。这不仅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更是为了防止滥用和非法利用这些资源。因此,个人和组织在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活动时,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此次哀牢山颜料取材事件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法律启示。在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时,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责任,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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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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