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丨解析离婚冷静期废止的必然性与紧迫性丨闫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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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废之争持续困扰着学界与实务界。在近日举办的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提出“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再次引发社会热议。当我们重新审视这项制度时,或许更应该思考:用牺牲个体自由的方式维系婚姻稳定,是否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隐形剥夺?本文将从司法实践、性别权益、社会治理三个维度,解析离婚冷静期废止的必然性与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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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在今年提交的提案中再次呼吁,删除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条款。自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广泛争议。第1077条款规定,夫妻协议离婚需经历30日冷静期,期满后需双方再次共同申请方可办理离婚。

5年前,审议民法典草案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议程之一。彼时,身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蒋胜男,就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

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埋单”,后来民法典通过,保留了离婚冷静期条款。如今离婚冷静期制度运行5年,每年都有人问她,“蒋老师,今年要不要再提一下(离婚冷静期的问题)?”

“加上离婚冷静期条款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不太好的现象,我觉得还是应该提一下。即便今年提出可能未必能推动改变,但我认为还是应该提出来。也许今年提,明年再提,多提几次,可能就会有变化,有一定的影响力。” 蒋胜男称。

转自: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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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度初衷与司法实践的悖离

从法律规范体系看,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初衷是防止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定。根据蒋胜男的观点,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从统计数据来看,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群占比不足5%,而大多数人在决定离婚时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此,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协议离婚者都经历30天的冷静期,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当事人为避免冷静期风险转而选择诉讼程序,导致司法资源过度消耗。

从法律经济学视角,要求95%以上理性决策的离婚群体承担制度成本,显然违背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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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制度性缺位

1. 财产保全机制缺失

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但在冷静期启动时(即离婚登记申请日),夫妻财产仍处于共有状态,受害方难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若一方利用冷静期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还可能使受害方陷入绝境。

2. 人身安全保护衔接失灵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家暴受害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保护令有效期最长仅6个月,与冷静期强制等待的30日形成程序冲突。在家暴或虐待的情况下,冷静期的存在反而可能导致受害者面临更大的危险。

3. 证据固定规则缺位

冷静期期间未建立配套证据保全制度,施暴方可能销毁虐待证据,导致后续诉讼中受害方陷入举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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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婚姻自由限制的合宪性争议

1.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存疑

协议离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其程序设置应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形式审查标准,因冷静期制度异化为实质审查,构成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过度限制。

2.救济途径的实效性不足

家暴受害者面临"离婚难"与"维权难"的双重困境,违反国家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宪法义务。

此外,从长远来看,离婚冷静期可能间接影响结婚率和生育率。如果离婚变得困难重重,人们在考虑结婚时会更加谨慎,甚至望而却步。尤其是在当前社会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的背景下,年轻人更倾向于追求个人发展而非组建家庭。因此,取消离婚冷静期,有助于缓解人们对婚姻的恐惧感,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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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离婚冷静期”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弊端。它不仅未能有效预防冲动离婚,反而可能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同时也违背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们呼吁立法机关重新审视这一条款,采纳蒋胜男委员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取消离婚冷静期,让婚姻回归其本质——一个由双方共同决定的关系契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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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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